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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意见宣贯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0813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11〕27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做好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意见宣贯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1-21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陕西咸永公司、西安华通公司、榆林榆神公司:
 为依法惩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管理秩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陕高法发〔201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宣传和贯彻《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意见》的出台施行,对维护收费公路运营管理秩序,保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对遏制和依法打击偷逃通行费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意见》施行的意义和重要性。要把《意见》宣贯工作做为2011年本单位打击逃费工作重点来抓,通过宣传和贯彻《意见》,遏制偷逃通行费行为。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意见》宣贯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宣贯方案,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务求实效。要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指定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通行费稽查执法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确保依法打击逃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意见》。要通过在收费站区、跨线桥等醒目位置设立宣传牌和警示牌,悬挂条幅标语,开展咨询服务等方式,宣传《意见》和逃费车辆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对重大、典型逃费案件全程跟踪报道。通过宣传使收费公路使用者充分了解逃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
 四、加强协调、积极沟通
 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是成功办理逃费案件的关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收费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汇报工作,争取支持。
 加强与司法机关协商,建立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是贯彻《意见》的核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工作,密切关系,交流信息。
 统筹安排配套设施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必备条件。各单位要加强联合打击逃费工作资金投入,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好必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和正常的办公场所,对参加打击逃费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建立机构、健全稽查执法
 通行费稽查机构是否建立、机制是否健全,关系到交通部门通行费稽查执法工作地位确立、执法稽查力量蓄积和通行费征收能力提升的关键。各单位要按照《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交函〔2009〕898号)文件规定,务必于2011年3月底前全部建立健全通行费稽查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稽查机构要指导、介入、监督基层收费单位逃费案件查实与移交及跟踪受理情况,同时要加强联系协调解决通行费罚没票据,规范开展通行费稽查执法工作。
 六、严格程序、做好案件移交
 各单位要把发现逃费行为和收集逃费证据作为打击逃费工作首要任务,准确认定逃费数额,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移送工作,要完备移交手续,严格移交程序。收费站有驻站公安人员的,及时移交驻站公安人员;没有驻站公安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案件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七、加强学习、掌握逃费特征
 逃费手段和形式变化多样且有些较难发现,所以准确掌握逃费特征和事实证据是打击逃费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收费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意见》,组织培训,认真、细致、深入地掌握各类逃费特征及其表现形式,为依法打击逃费工作奠定基础。同时,要加强逃费车辆处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学习,加强与兄弟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认真总结日常查处的逃费稽查案例,不断总结提高。
 八、坚持治理、注重政策研究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不断研究解决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不懈地运用教育、舆论、行政、经济和司法等手段,查处和遏制各种形式的偷逃漏费行为,严厉处置相关人员,不断健全完善政策、管理、法律、技术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堵漏增收、净化环境、严明纪律、纯洁队伍。
 九、加强通报、纳入目标考核
 各单位要建立通报督办工作机制,按月统计并逐级上报逃费案件移送办理情况。要将逃费案件移送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在年终考核时结合案件移送工作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奖励,进一步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对不按规定及时移送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十、加强监督、务求取得实效
 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心要对各单位《意见》及偷逃通行费车辆处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贯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公路收费单位通行费稽查执法和逃费案件移送办理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移交程序、措施和负责人员的监督检查,开展明察暗访,杜绝发生公路三乱问题。
 
 附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打击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陕高法发〔2010〕47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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